1、一般情况下应先解耦2、做应用灾备的系统应首先考虑监管要求的第一类系统3、原保监会2008年3月21日发布的〔2008〕20号文件《保险业信息系统灾难恢复管理指引》第四章第十八条信息系统的最低灾难恢复能力等级要求:(一)第一类1、第4级电子传输及完整设备支持2、RTO<=36...
显示全部1、一般情况下应先解耦
2、做应用灾备的系统应首先考虑监管要求的第一类系统
3、原保监会2008年3月21日发布的〔2008〕20号文件《保险业信息系统灾难恢复管理指引》第四章第十八条信息系统的最低灾难恢复能力等级要求:
(一)第一类
1、第4级电子传输及完整设备支持
2、RTO<=36小时,RPO<=8小时
(二)第二类
1、第3级电子传输和部分设备支持
2、RTO<=72小时,RPO<=24小时
(三)第三类
1、第2级备用场地支持
2、RTO<=7天,RPO<=36小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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