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 如在概述里面讲到的,保险行业的系统通常都是紧耦合的,在这种情况下,您觉得应该先做应用的解耦再做灾备,还是先做灾备,然后再解耦合适呢?2 对于保险的灾备规划,是否有建议将哪些应用实施容灾,哪些可以延后做呢?3 保险行业灾备的RTO和RPO是否有建议?
1、一般情况下应先解耦2、做应用灾备的系统应首先考虑监管要求的第一类系统3、原保监会2008年3月21日发布的〔2008〕20号文件《保险业信息系统灾难恢复管理指引》第四章第十八条信息系统的最低灾难恢复能力等级要求:(一)第一类1、第4级电子传输及完整设备支持2、RTO<=36小时,RPO<=8小时(二)第二类1、第3级电子传输和部分设备支持2、RTO<=72小时,RPO<=24小时(三)第三类1、第2级备用场地支持2、RTO<=7天,RPO<=36小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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